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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怎样创制的 有什么特点及意义?

时间:2018-10-30 20:00:00编辑:勇阳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特点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中原历代各王朝的法典是一脉相承的。西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虽在各个方面标榜自己与中原王朝的不同,但事实上,党项羌族作为中华民族中的一分子,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中华文明对它的影响和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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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影响渗透于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从思想、内容、法制原则到编纂体例基本都是借鉴或继承了中原王朝历代传承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唐律》和《宋刑疏》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编纂有着重大的影响。西夏律令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三纲”,宣扬君权、父权、夫权的不可侵犯性,律令也体现了君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原则。

儒家的“礼治”思想是西夏制定王朝法典的主导思想,“礼”和“律”的紧密结合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显著特征,这是中原文化对西夏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影响的结果。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以后的历代统治者都倡导以“德主刑辅”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给以暴力为核心的法律披上礼教的外衣。

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尊君、孝亲、崇官是礼教法律观的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和保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此外,在编纂体例上也传承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典的编纂体例,即以刑律为主体,将独立的部门法规并入其中。

第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体现了律和令的紧密结合。中国古代历代皇朝正式颁行的法典称之为“律”,从现在法律来谈,“律”是属于刑法范畴的法典,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令”是中国历代皇朝的不直接规定刑罚的国家行政制度。

“令”为“领”的本字,原指人的脖颈,后派生出“引导”“指挥”等意思,表达了“令”具有正面引导的意义。“律”和“令”的区别在于:“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令”主要包括行政体制、职官考选、管理制度、文书制度等,由于过于琐碎,条文繁杂,每到改朝换代,随着官职制度的变化,“令”就要大改变。

唐朝的行政法规多存于皇帝的诏令和《唐六典》中,宋代的行政法规则有《庆元条法事类》。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典,内容既有定罪量刑的条款,如对偷盗、谋反等违法行为如何量刑定罪,也有大量关于西夏官职设置、官员派遣、考核等制度性的行政法规。

如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0卷中集中地反映了西夏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在这一卷中有对官员续、转、赏的规定,有官员到任期限的规定,有得官、军敕的规定,有各司高低行文顺序及向边司派遣局分人的规定,而且内容较为详细。

此外,在律令的其他卷中还有一些行政法的内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比较全面、系统地包容了行政法的内容,将“律”和“令”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这是西夏法典的一大特色。

第三,西夏以武立国,又长期处于强邻的军事包围下,为了生存、安全与战争的需要,十分重视军事立法,西夏有专门的军事法典,又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纳入了军事法律部分,用四、五、六卷16门的篇幅,规定了西夏军队士卒征集、丁员登门、编伍出征、甲胄、兵器的制造以及马匹等军用物资的配发,对军、将帅的委派、惩罚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这与西夏实行全民皆兵的制度和崇尚武力的习俗有关,也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中原法典的区别之一。

第四,《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在编纂体例上继承了《唐律》和《宋刑律》,又有所发展。传世《唐律》为12篇,30卷,502条。《宋刑律》为12篇,31卷,502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20卷(省去了篇目),150门,1461条。另外在法律条目与书写格式上也有改变,使法律条文整齐划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晰,便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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